文章导读
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推动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反垄断法》仅在第50条对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作出了简略的规定。从对各国反垄断司法实践的分析可以看出,各种损害赔偿模式是在补偿损害的基本层面上对威慑尺度的一种把握。本文以最优
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推动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反垄断法》仅在第50条对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作出了简略的规定。从对各国反垄断司法实践的分析可以看出,各种损害赔偿模式是在补偿损害的基本层面上对威慑尺度的一种把握。本文以最优威慑理论为指导,对现有损害赔偿模式进行威慑评估,特别是对我国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威慑不足的现状进行分析,从而探索出我国最适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路径。文章首先介绍了威慑理论的发展及其内涵。威慑理论最初见诸于刑罚理论之中,是纯粹的法学思想,其后与经济学分析方法相结合,尝试建立了一系列的数学模型。通过对模型中不同变量做出不同的假设,威慑理论也经历了等价威慑、边际威慑和最优威慑三个阶段。等价威慑将惩罚概率固定设置为1,在罪罚相当时,威慑效果最好;边际威慑利用边际思想,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作用下,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威慑效果最好;最优威慑则在边际威慑的基础上纳入了执法成本和执法收益的比较分析,并且将视野由违法者个人扩大到社会。目前为止,最完善的理论成果就是最优威慑,这也对法学问题的决策起到了指导作用。其后,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可见,最适损害赔偿理论也是在最优威慑模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Landes法则。Landes法则告诉我们,在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几率为p时,反托拉斯最适损害赔偿就等于消费者剩余转移、无谓损失与执法行政成本的和乘以p的倒数。为了反垄断损害赔偿理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好地适用,文章中还介绍了Landes法则相应的补充理论,包括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以因果关系为基础的损害认定和无过错原则的确定。这些理论的核心均是使反垄断损害赔偿达到最优威慑。然而,Landes法则在具体计算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因此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提出了一些替代计算方法,有前后比较法、标杆比较法、市场份额法和成本推算法等。反垄断法发展至今,各国确立了不同的反垄断损害赔偿模式,主要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固定三倍损害赔偿制度、以日本为代表的单倍损害赔偿制度、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酌定三倍损害赔偿制度、以欧盟为代表的完全损害赔偿制度和以新西兰为代表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不同的赔偿模式均与该国情况相关,以期达到最优威慑效果,但实施起来都是利弊相掺。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如何在威慑理论的指导下完善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这一问题亟待解决。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从我国的案例实践出发,主要分析了锐邦诉强生案和华为诉IDC案,提出我国损害赔偿制度存在赔偿权利主体不明确、赔偿责任主体不完善、赔偿性质不清晰,数额不具体等问题,从而导致威慑不足。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必须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简化和强化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建立协助举证制度和集团诉讼制度,大力提倡后继损害赔偿诉讼,以加强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度,遏制违法垄断,推进公平竞争环境的构建。 摘要4-6ABSTRACT6-111 绪论11-191.1 选题背景、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11-161.1.1 选题背景11-121.1.2 选题意义12-
医学论文发表161.2 学位论文主要研究内容16-17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17-191.3.1 研究方法17-181.3.2 技术路线18-192 法经济学中的威慑理论19-252.1 等价威慑理论19-202.2 边际威慑理论20-222.3 最优威慑理论22-253 最适损害赔偿理论的法经济学分析25-363.1 Landes法则25-303.1.1 Landes法则的含义25-273.1.2 无谓损失(DWL)的含义27-293.1.3 无谓损失(DWL)和消费者剩余的测算29-303.2 适用Landes法则之补充理论30-333.2.1 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31-323.2.2 以因果关系为基础的损害认定32-333.2.3 无过错原则的确定333.3 最适损害赔偿理论应用的局限性及替代计算方法33-363.3.1 局限性33-343.3.2 替代计算方法34-364 威慑理论在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应用36-454.1 三倍损害赔偿制度36-384.1.1 三倍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36-374.1.2 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的威慑效果37-384.2 单倍损害赔偿制度38-394.2.1 单倍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384.2.2 单倍损害赔偿制度的威慑效果38-394.3 酌定三倍损害赔偿制度39-414.3.1 酌定三倍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39-404.3.2 酌定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的威慑效果40-414.4 完全损害赔偿制度41-434.4.1 完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41-424.4.2 完全损害赔偿制度的威慑效果42-434.5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43-454.5.1 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434.5.2 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的威慑效果43-455 以威慑理论为指导完善我国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45-545.1 我国反垄断损害赔偿典型案例45-475.1.1 锐邦诉强生案45-465.1.2 华为诉IDC案46-475.2 威慑不足的我国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47-495.2.1 单倍损害赔偿475.2.2 损害赔偿请求额偏低47-485.2.3 案件胜诉率不高48-495.2.4 损害赔偿额偏低495.3 我国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49-545.3.1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49-505.3.2 简化损害赔偿额的计算50-515.3.3 推进集团诉讼制度51-525.3.4 建立协助举证制度52-535.3.5 大力提倡后继损害赔偿诉讼53-546 结语54-55参考文献55-59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59-60致谢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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