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一)在我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药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工作,申报评审副高级以上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含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及成都市市属单位申报评审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
一、评审对象:
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是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民营、集体,下同)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工作,任职年限符合《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有关规定,在职或离退休后仍继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
二、申报及评审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评审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参加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且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符合要求;
(3)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达到我省统一要求;
(4)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5)论文及科研符合要求(见附件1)。
2.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正高级技术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在晋升正高职务时其学历按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对待。
(3)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达到我省统一要求。
(4)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5)
论文发表及科研符合要求(见附件1)。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的人员: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③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三、发表论文要求
参照医学情报工作中对科技论文统计的情况以及中国生物医学核心期刊种类,结合期刊的管理级别、学术水平等综合因素,将医药卫生期刊分为A类和B类(详见省卫生厅网页“人才工作与职称评审”栏目)。
在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有效任职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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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公开发行的杂志(标有“CN╳╳—╳╳╳╳/╳”刊号或同时标有“ISSN╳╳╳╳—╳╳╳╳”和“CN╳╳—╳╳╳╳/╳”刊号)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论著至少1篇;至少1篇论文发表在A类期刊上,所有增刊论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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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主编、副主编本专业专著1部以上或参编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以上。
(二) 科研要求(此项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 时重要的评价项目):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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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含同级zhengfu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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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以上立项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县zhengfu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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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在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的有效任职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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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公开发行的杂志(标有“CN╳╳—╳╳╳╳/╳”刊号或同时标有“ISSN╳╳╳╳—╳╳╳╳”和“CN╳╳—╳╳╳╳/╳”刊号)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代发2篇以上(其中论著至少1篇,所有增刊论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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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 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及按照(川人办发[2005]367号)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后,发表出版的本专业论文、著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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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公开发行的杂志(标有“CN╳╳—╳╳╳╳/╳”刊号或同时标有“ISSN╳╳╳╳—╳╳╳╳”和“CN╳╳—╳╳╳╳/╳”刊号)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由中华医学会(或其它与卫生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文章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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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公开发行的杂志(标有“CN╳╳—╳╳╳╳/╳”刊号或同时标有“ISSN╳╳╳╳—╳╳╳╳”和“CN╳╳—╳╳╳╳/╳”刊号)增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由省医学会(或省级其它与卫生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文章2篇。
3.作为第一作者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4.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或本专业讲义1本(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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